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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部分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和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规划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规定规划范围内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小区级以下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三章 监督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绿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跟踪管理。

  对城市各类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绿地应依据绿线规划确定的控制线在实地设立界标。

  第十条 凡涉及城市绿线的调整,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居住区级以上绿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山体林地的绿线调整,应先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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