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6]39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蓬江、江海、新会三区行政辖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有绿地和规划的绿化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线规划。
城市绿线规划应确定每处绿地的位置、性质、范围和面积,作为绿地控制、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