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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契税征收的有关意见

  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可权属证书之前需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税率适用购房当年税率政策,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

  六、地名审批的有关意见

  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中没有办理门牌号码审批的房屋,由申报人负责补办地名审批手续,地名管理部门予以补办。补办程序如下:

  1、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要件;

  2、申报人提交由领导小组确认后,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

  3、申报人在办理楼门牌号码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楼、门、户牌的制作安装手续;

  4、楼、门、户牌的损坏与丢失及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申报单位负责支付。

  七、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问题有关意见

  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造成办证资料不全的,由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的,可提请相关机关暂停办理新的规划、用地、建设和开发资质年审等手续,并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资质;也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变卖抵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有关要求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本着以民为本、便民高效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相互之间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民政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


┌───┬──────────────────────┐
│项目名│                      │
│ 称 │                      │
├───┼──────────────────────┤
│建设单│                      │
│ 位 │                      │
├───┼──────────────────────┤
│项目地│                      │
│ 址 │                      │
├───┼────┬───┬────┬────┬───┤
│ 栋数 │建设面积│户 数 │入住时间│设计用途│结 构 │
├───┼────┼───┼────┼────┼───┤
│   │    │   │    │    │   │
├─┬─┴────┴───┴────┴────┴───┤
│项│         (此栏由市房产局填写,可附页)│
│目│                        │
│基│                        │
│本│                        │
│情│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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