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立组织机构,为解决发证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及各区(开发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选派专人组成。其职责是各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历史遗留未确权商品房项目逐个进行确认,同时,按照规定研究处理项目补办手续及补交费用等问题。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房产局申报;开发建设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需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
(二)项目受理
由申报单位(人)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购房人代表负责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后申报。
市房产局根据申报材料确定为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的,填写《历史遗留商品详尽 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经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产局等部门会审后上报领导小组。
(三)项目会审
由领导小组中房产管理、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房产局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认定。对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各部门在会审认定表中相应栏内加盖部门公章予以认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2、土地权属清晰;
3、建筑质量合格。
根据各部门会审意见,由领导小组确认该项目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项目的,领导小组盖章确认。领导小组确认为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补办手续、补交费用等处理与为群众为证分开处理。
(四)房屋权属登记
领导小组在《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确权登记认定表》盖章确认为历史遗留项目的,由市房产局受理房屋权利人产权登记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房产局可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手续从简原则,合理确定必要的产权登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