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房[2007]98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执法分局、民政局:
近年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部分建设单位在建房时没有办理规划、土地、竣工验收等手续或手续不全,致使一些商品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购房人房产权利不能得以确认,也不能依法进行交易。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理范围
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发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法规政策建设的逐步完善过程,按照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客观实际地处理。
(二)坚持明确是非、划清责任的原则。按照“是非界线清楚、责任划分明确”的原则,正确区分是由于法规不健全与建房人主观故意违法造成手续不全的两种情况,正确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妥善处理,是谁的责任就应由谁来承担。
(三)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既要尊重客观现实环境,也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较重或对其下达整改通知或补办手续通知而拒不执行的,从重处罚。
(四)坚持群众办证问题与处理开发商违规建设问题分开的原则。即把给群众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相分离,在各部门会审同意的基础上,先解决群众办证问题,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或进行处罚。
(五)坚持灵活应变,确保实效的原则。商品房不能发证原因十分复杂,且形式多样,因此必须站在“百姓利益无小事”的立场上,灵活掌握政策,简化群众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特事特办,逐个项目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