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浙司办〔2006〕8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71号)要求,省厅已在去年8月为乡镇(街道)司法所购买了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并对启用的时间、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省厅还将于近期为村、居(社区)调委会和其他调委会统一购买人民调解员徽章。去年12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启用情况督查及第二阶段征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标识和徽章的使用情况组织督查。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标识和徽章使用不到位的问题,如有的乡镇(街道)调委会至今还没有在调解室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或继续使用老的标识;不少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调委会,没有认真执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履行调解职责时佩带统一的徽章”的要求等。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减少和避免人民调解员在履职时受到人身伤害,省厅决定对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司法局在近期对每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司法局。检查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标识的悬挂和司法所、乡镇(街道)调委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佩带人民调解员徽章等情况。对没有按要求使用的,应当即予以指出、纠正并按要求整改。
二、市司法局要做好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督促,并根据县(市、区)司法局检查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于今年12月7日前将本市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厅基层处。对于经检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司法所,应在汇总情况中逐所载明。
三、省厅将结合示范司法所考核等对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市和县(市、区)司法局进行通报。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规范使用情况将作为省厅评定、命名示范司法所和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向司法部呈报模范(先进)司法所和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