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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3.登分后要有专人复核,如发现登分计算有误,应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与登分组长共同在备注栏目中签字。任何人不得私自登分或涂改分数。
  4.登记小组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在封闭情况下完成考试成绩登分任务。
  5.每袋试卷登分完毕,应将答卷放入试卷袋中,防止发生重登或漏登现象。对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待补考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理。
  6.作好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1.考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答卷按零分处理。
  2.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或作任何标记的,按零分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二次以上;
  (2)夹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手机、对讲机等)及其他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
  (3)偷看或抄书、抄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4)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补考:
  (1)串通作弊;
  (2)请人替考;
  (3)替人考试;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考场考试无效:
  (1)监考人员纵容考试人员作弊或有意为考试人员作弊提供条件,使整个考场违反考试纪律;
  (2)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无力控制考场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人员作弊严重;
  (3)考场试卷答题雷同,抄袭现象普遍,半数以上人员作弊。
  6.因考场管理不力,或工作人员纵容舞弊行为造成考场纪律失控,秩序混乱,考场考试无效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3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时间

┌─────┬─────────────┬──────┬─────────────────┐
│  考点  │             │ 考点负责人 │                 │
├─────┼─────────────┼──────┼─────────────────┤
│ 应考人数 │          (人)│ 缺考人数 │              (人)│
├─────┼─────────────┼──────┼─────────────────┤
│ 实考人数 │          (人)│ 作弊人数 │              (人)│
├─────┼─────────────┼──────┼─────────────────┤
│  考  │     闭卷考试     │  最高分  │              (分)│
│  试  │             ├──────┼─────────────────┤
│  成  │             │  最低分  │              (分)│
│  绩  │             ├──────┼─────────────────┤
│     │             │  平均分  │              (分)│
│     ├─────────────┼──────┼─────────────────┤
│     │     开卷考试     │  最高分  │              (分)│
│     │             ├──────┼─────────────────┤
│     │             │  最低分  │              (分)│
│     │             ├──────┼─────────────────┤
│     │             │  平均分  │              (分)│
│     ├─────────────┼──────┴─────────────────┤
│     │     总平均分     │                        │
│     │             │            (分)         │
├─────┼─────────────┼──────────────────┬─┬───┤
│ 合格人数 │     闭卷考试     │               (人)│总│   │
│     ├─────────────┼──────────────────┤计│(人)│
│     │     开卷考试     │               (人)│ │   │
├─────┼─────────────┼──────────────────┼─┼───┤
│ 补考人数 │     闭卷考试     │               (人)│总│   │
│     ├─────────────┼──────────────────┤计│(人)│
│     │     开卷考试     │                  │ │   │
│     │             │               (人)│ │   │
├─────┼─────────────┴──────────────────┴─┴───┤
│  填  │1.考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                      │
│  表  │2.作弊人员成绩按零分计算,纳入实考人员成绩总分计算平均分。         │
│  说  │3.填表单位加盖印章。                            │
│  明  │4.请于2007年1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司法厅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岗位│
│     │练兵办公室。                                │
├─────┼───────┬──────────────────┬───────────┤
│ 填表人 │       │     填表单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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