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登分后要有专人复核,如发现登分计算有误,应由复核人立即更正,并与登分组长共同在备注栏目中签字。任何人不得私自登分或涂改分数。
4.登记小组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在封闭情况下完成考试成绩登分任务。
5.每袋试卷登分完毕,应将答卷放入试卷袋中,防止发生重登或漏登现象。对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待补考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理。
6.作好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1.考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答卷按零分处理。
2.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或作任何标记的,按零分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二次以上;
(2)夹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手机、对讲机等)及其他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
(3)偷看或抄书、抄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4)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补考:
(1)串通作弊;
(2)请人替考;
(3)替人考试;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考场考试无效:
(1)监考人员纵容考试人员作弊或有意为考试人员作弊提供条件,使整个考场违反考试纪律;
(2)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无力控制考场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人员作弊严重;
(3)考场试卷答题雷同,抄袭现象普遍,半数以上人员作弊。
6.因考场管理不力,或工作人员纵容舞弊行为造成考场纪律失控,秩序混乱,考场考试无效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3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统一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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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 │ │ 考点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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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考人数 │ (人)│ 缺考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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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考人数 │ (人)│ 作弊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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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 闭卷考试 │ 最高分 │ (分)│
│ 试 │ ├──────┼─────────────────┤
│ 成 │ │ 最低分 │ (分)│
│ 绩 │ ├──────┼─────────────────┤
│ │ │ 平均分 │ (分)│
│ ├─────────────┼──────┼─────────────────┤
│ │ 开卷考试 │ 最高分 │ (分)│
│ │ ├──────┼─────────────────┤
│ │ │ 最低分 │ (分)│
│ │ ├──────┼─────────────────┤
│ │ │ 平均分 │ (分)│
│ ├─────────────┼──────┴─────────────────┤
│ │ 总平均分 │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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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人数 │ 闭卷考试 │ (人)│总│ │
│ ├─────────────┼──────────────────┤计│(人)│
│ │ 开卷考试 │ (人)│ │ │
├─────┼─────────────┼──────────────────┼─┼───┤
│ 补考人数 │ 闭卷考试 │ (人)│总│ │
│ ├─────────────┼──────────────────┤计│(人)│
│ │ 开卷考试 │ │ │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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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 │1.考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 │
│ 表 │2.作弊人员成绩按零分计算,纳入实考人员成绩总分计算平均分。 │
│ 说 │3.填表单位加盖印章。 │
│ 明 │4.请于2007年1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司法厅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岗位│
│ │练兵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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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 │ 填表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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