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考试结束时,与岗位练兵办公室一起检查验收各考场试卷的装订和密封,并派专人保管,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8.考试期间,主考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无故离岗。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四、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1.自觉接受主考、副主考和岗位练兵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恪守职责,努力做好考试服务工作。
2.熟悉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范围,与其他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保密人员应做好试卷的收发、保管和保密工作。
4.考试期间要佩戴工作人员标志,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因工作需要进入考场时,须经主考或副主考批准。
五、评卷规则
1.考试评卷工作,由各考点岗位练兵办公室组织进行。
2.评卷人员分若干小组,各小组设组长一人,评卷组长对评卷进度和评卷质量负责。评卷组长在评卷工作开始前,组织小组全体人员在正确理解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先进行试评,然后制定具体评卷步骤,进行正式评卷。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签名和记分必须清楚,严禁涂抹。
4.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不允许一人评阅全卷。评卷人评完一题,应在指定位置上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该题的得分数,在得分边上醒目位置处签上评卷人姓名。
5.全卷各题评完后应有专人核阅并合计试卷总分。核分人发现评阅的试题有错评、漏评或评分不当的现象,应与原评卷人共同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正,并一起在修正处签名。若意见不统一,应交评卷组长处理。
6.评卷人和核分人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核分。如对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有异议,应与评卷组长联系,非经司法部专项办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更改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7.字迹不清、卷面模糊、无法判定答题内容的,不予记分。
8.评卷组长应组织专人做好已评试卷的复查工作,确保试卷评定质量。在复查时需要做更改的试卷,必须由评卷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在答卷上写明缘由。
9.评卷过程中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评卷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卷面有标记、卷内字迹前后不一致和有抄袭、雷同现象的试卷,应在有关试卷封面做详细记录。
10.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试人员考试答案和成绩,不得查阅考试成绩。评卷人员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试成绩登记规定
1.应组成登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考试成绩的登分、核分、计算机录入等具体工作。登分组长对登分和录入结果负责。
2.登分人员首先要对各题分数和试卷总分进行核对,在对全袋各试卷核对无误后才能拆除装订线进行登分,如发现记分和试卷总分有错误,应送请评卷组长,按规定程序修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