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将学法用法工作纳入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支部学习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每年初制定的学法用法工作计划报上级政工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按照年度计划和上级部署要求,通过学习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安排法律学习专题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中心发言与相互讨论相结合、专家授课讲座与观看音像资料相结合、学理释义与案例剖析相结合。
第八条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完善干部集中学法制度,按照年度学法用法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支部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基层单位骨干师资(小教员)的作用,推行集中学习-自学思考-专题讨论为主要形式的“学习三段法”,做到学习活动有记录。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结合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培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条 厅机关及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网上在线学法制度,在OA系统开设“学法园地”,为干部自学法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资料、阅读课件、交流法律知识学习体会提供平台。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通过宣传栏、学习园地等阵地,加大法律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运用电化教学、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手段,构建网络学习平台。“钱塘法治网”应当开辟“干部学法用法园地”,及时推广交流各地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制度。厅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正职领导干部须有一篇以上学法用法调研文章,于每年12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形式(注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文章)发送至省厅政治部,由省厅政治部汇总归入个人学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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