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责任。建立药械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实效。
(二)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发展改革、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全面落实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和临床用药的指导管理,积极开展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公安部门要深挖制售假劣药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在处置药品不良反应的突发事件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给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要大力支持,确保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全面清理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工作制度,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完善。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进一步加大药械监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提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药械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五)推动药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把本次专项行动与“八荣八耻教育”相结合、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与治理药品购销不使用合法票据相结合、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
(六)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药械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严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要在3日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是否立案都应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立案的要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应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接到移送的案件不按照规定办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