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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市、县(市、区)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评审标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市、县(市、区)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各级保护名录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分批公布办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广新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确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由市联席会议择优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级名录。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要鼓励全市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授权有关单位积极征集,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失。要充分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场地进行展示和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和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市、县(市、区)二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的传承人(团体)进行项目传习活动。通过命名传承单位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可以开展创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和命名“优秀民间艺术师”的活动。

  (五)健全保护机制,建设保护队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有效的保护工作机构,由市文广新局牵头,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运作。各市、区文化部门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机构,设定保护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完善保护工作的论证决策机制。各级都要培养和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好、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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