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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文化保护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市、县(市、区)二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广泛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确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加强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当地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专门的保护机构或专人管理。切实加强文物部门自身建设,做好人才规划、培养、使用、配置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学历、梯次和门类结构合理、有专业权威性的文物专业队伍。

  (三)大力构建文物安全防范体系,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严防文物犯罪行为。要积极建立文物系统博物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和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措施到位、制度到岗、责任到人。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抓紧健全、补充、更新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设施,大力推进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达标工作。各级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古玩等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文物市场流通秩序,制止各类非法经营活动。完善现有的打击文物犯罪协作机制,建立打击文物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文物盗窃、盗掘、走私和非法交易等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坚决遏制文物保护、开发中的破坏行为。各市、区要加快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以有效保护、整合、开发和利用各类文化遗产资源。通过规划合理配置各类旅游服务设施,防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不合理开发造成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五)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打造地方特色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充分利用文物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优秀陈列和展览。在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各种渠道资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创新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资源和地方优势,重点建设好一批特色鲜明、历史价值高的历史文化景点,打造内涵丰富、知名度高的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形成一地一品、一地一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网络。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中的普查技术要求、规范为标准,对全市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普查。全面了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建立市、县(市、区)、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各市、区的普查资料集中到市进行统一编目和归档,由市统一编辑出版《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名录》、《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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