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府[2006]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手工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江门五邑历史悠久,文化辉煌,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保存了大量的文化遗产,古代文物特色鲜明,近现代文物丰厚,华侨文物极具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这些文化遗产是五邑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江门五邑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中国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切实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名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并做了大量工作。然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