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府[200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惠政策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项目范围
1、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3、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4、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
5、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二)上述范围的项目由市经贸局商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推进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
二、财税规费政策
(一)资金扶持
1、设立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暂定3年。各市辖区要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的发展。
2、以贷款担保的方式支持上述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项目发展。需要申请贷款担保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经贸局申报,经市推进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到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按程序办理。
3、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改造。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的贷款发生额,给予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的70%贴息。贴息期限暂定为2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需要申请贴息的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贸局提出下年度的贴息申请。经批准的项目,贴息资金于下年度的8月份划拨到项目单位。
(二)税收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