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预付等手段上项目,涉及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自愿的原则。
(四)不准举债兴建各类工程,特别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不能解决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的,由所属有关市、区财政转移支付或其他形式解决。
(七)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九)不准要求镇政府或村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确实需要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
(十)不准不切实际对镇(街道办事处)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增加镇村农民负担的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五、协调配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一)确保镇村政权的基本支出需要。
1、各市、区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以及我市解决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加大对镇村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2、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镇村财政困难。
3、各市、区要调整和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的支出责任,减轻镇级财力负担。
4、改革镇级财政管理方式,对恩平、台山等财政困难地区要加快推进开展“镇财市(县、区)管镇用”的改革试点工作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二)加大并镇、并村、并校力度,逐步减少镇级财政供养人员。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大并镇、并村、并校力度,加快镇级机构改革步伐。尽量减少镇级财政供养人员,减轻镇级财政负担。
(三)实行化解债务奖励政策。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回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奖励政策。各市、区财政可对因建设医疗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而形成的债务按化解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