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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三)妥善处理,压减不合理的镇村债务。

  1、妥善处理民间高息借款。实行本息分离,对原已发生的高息借款采取充分协商办法,按借款时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计息,且不得将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利息转入本金。对债务余额较大的,可用过去已付高出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利息部分抵冲本金,也可以在与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降息还本、停息还本、免息还本等办法,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优先考虑清偿个人债务。

  2、挤“水”压减债务。凡未经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或村组织集体研究,由镇村领导干部个人随意表态承诺而增加的镇村债务,政府机关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超财力举债(或打欠条)发放津(补)贴、奖金形成的债务,坚决予以压减,减轻镇村债务负担。

  (四)盘活镇村资产。要防止镇村资产流失,对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镇村资产要采取措施收回。对镇村所属的企业、基地、机构调整出来的闲置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要实行镇村所有,各市、区统管的办法,统一评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强与债权人联系,减轻偿债负担。各镇村按不同债权人、是否有担保、贷款时间、法律时效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争取以物抵债、重组出让、盘活增值资产等多种形式偿还债务。同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利用国家对银行、信用社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金融系统内部呆坏帐处理政策,对逾期时间较长的债务争取削减;对发生时间不长的债务,争取停息还本,以减轻镇村债务负担。

  (六)大力促进镇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要把化解镇村债务的根本出路放在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搞好财源建设,充分利用异地招商政策,有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尝试城镇资本经营。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用于弥补工资和必要的开支外,要全部用于消化债务。

  四、源头控制,坚决遏止新的债务发生

  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解决镇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从现在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准发生新的债务,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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