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个人于1999年8月1日后购买普通住房,按现行契税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八)合法夫妻之间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契税;夫妻因离异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属于财产分拆,不征收契税。
(九)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不征收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区契税的减免、不征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具体申报审批制度由江门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以下减免项目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第十二条的第二项减免项目,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确定后,符合省规定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直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进入减免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程序。
(二)第十二条的第七项减免项目,直接进入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五条 办理契税减免手续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制发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第十六条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契税减免申报资料除《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
前款所称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是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改制企业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企业法人变更的工商证明、以及受理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契税减免申报人须如实提供减免申报资料,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将依法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契税减免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