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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6]97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八日

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契税征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4]202号)的规定,结合市区契税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域、江海区域和新会区域。

  第三条 蓬江区域和江海区域契税的征管机关为江门市财政局,新会区域契税的征管机关为新会区财政局。

  第四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按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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