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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规模。要按照每年当地人口总数千分之六的死亡率,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规划生态墓地和骨灰楼的建设规模。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选址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乱葬坟集中地和旧房进行建设。已建有公益性墓地的,可在墓园范围内建设生态墓区;兴建骨灰楼的,可充分利用空置房屋进行改建;未建有公益性墓地的,应选择在相对偏僻、且有一定交通条件的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和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墓地。

  (四)建设标准。生态墓地建设要做到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且统一规格、墓穴占地面积不超标、墓区绿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骨灰楼建设要做到格位整齐有序、环境干净。

  (五)审批程序。各市、区政府要制定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总体规划,报江门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步实施。县级市的生态墓地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级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级规划、建设、物价、国土、林业部门审查,报江门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县级民政局予以审批。县级市的骨灰楼项目经县级规划、建设、物价、国土、林业部门审查后,由县级民政局予以审批。市辖区的生态墓地和骨灰楼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级规划、建设、物价、国土、林业部门审查,报江门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辖区民政局予以审批。生态墓地和骨灰楼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生态墓地和骨灰楼。

  (六)服务收费。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属公益性墓地项目,不得进行赢利性经营活动。有关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建设成本核定和批准,并上墙公示。一次性收取管理费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年。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落实。

  三、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文明新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江门、绿色江门、富强江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推行生态葬法工作的领导,把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林业、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物价、文明办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和城乡建设规划,列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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