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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6]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

  为落实《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巩固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成果,现就在全市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进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生态葬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等方式处理骨灰,或者在骨灰楼(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集中存放设施安放骨灰,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围绕建设富裕江门、绿色江门、和谐江门的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葬法葬礼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因地制宜建成一批与环境相协调、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生态墓地和骨灰楼,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2006年,各地要开展公益性骨灰楼和生态墓地试点工作,编制完成本地区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规划,并全面铺开实施;2007年底前,全市已建立的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未出售部分,要按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墓地的要求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并改造;201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任务,全面实行生态葬法和不占土地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二、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建设原则。坚持以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为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建设。

  (二)建设主体。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原则上以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并只能为本辖区内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街道办事处的村(居)民骨灰安葬场地由所属市、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相邻的村(居)民委员会之间可以联合建造生态墓地和骨灰楼,实行骨灰集中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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