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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6]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现对《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由原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11项)

  1、单程赴港澳定居(市公安局)

  2、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审批(市公安局)

  3、申领《测绘资格证书》初审、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初审)(市国土资源局)

  4、渔业船舶(含渔业辅助船)登记(市海洋渔业局)

  5、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及确认(市外侨局)

  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市工商局)

  7、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外经贸局)

  8、煤炭经营资格证(市经贸局)

  9、拍卖机构设立(市经贸局)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证(市安监局)

  1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中的实效发射试验(市信息产业局)

  二、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3项)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市海洋渔业局)

  2、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制作、复制、准印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3、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含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核准(市国家保密局)

  三、调整为取消的事项(2项)

  1、市级以下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立(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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