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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用高硫份劣质煤炭及制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用高硫份劣质煤炭及制品的通告
(政字〔2006〕42号)


邢台县、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
  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冬季采暖期,市、县城区空气污染指数长期处于较高水平。目前已到销售、采购、储存煤炭的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煤质控制,彻底改变劣质煤炭充斥我市煤炭市场的现象,从源头控制煤烟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对外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按期完成市区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县城创建无黑烟县城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市所有煤炭销售网点、用煤单位销售和直接使用硫份超过1%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要设立集中配煤场(厂),须经市工业发展运行局和市环保局批准和验收。对具有经营资质并获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集中配煤场(厂),市工业发展运行局、市环保局将联合于近期在新闻媒体公布。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各煤炭销售网点、各自购煤炭单位必须委托邢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储存、使用的煤炭进行硫份监测;非自购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工业发展运行局、市环保局公布的集中配煤场(厂)采购优质低硫煤。
  四、邢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销售、运输、集中配煤场(厂)和用煤单位的煤炭及制品进行不定期监测;工业发展运行、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的煤炭运输、销售、采购、燃用等加强监督检查。对运输、销售、采购或燃用超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环保部门封存煤炭并依法进行重处。
  五、对燃煤单位排放的烟气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屡教屡犯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重处重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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