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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市体育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授权主管副局长决定。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的审定程序:
  (一)相关单位和相关处室将拟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将拟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局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提请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
  第八条 局监察处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将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体育局重大决策公开事项填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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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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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公开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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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   召开新闻发布会   │                        │
│ 方式 ├────────────┼────────────────────────┤
│   │    政府网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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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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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领导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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