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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驻市省属煤矿和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4、建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报告制度。省市属煤矿要加强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要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意外事件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省市属煤矿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公司)也要及时、主动向市安监部门报告、沟通安全生产情况,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省市属煤矿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建立安全生产联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煤矿方面的技术专家,每季度对各省市属煤矿开展一次联查,全面了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环节、逐系统地查找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矿长会议。调度会和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解决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治理
  8、加大安全投入。要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依法保证安全投入。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把安全投入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布局,建立阶梯式递进的安全投入工作机制,弥补长期以来省市属煤矿的安全欠账,为省市属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9、加强水患防治工作。省市属煤矿特别是受水威胁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足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严防透水事故;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防探水队伍;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对水患的监控;要有完善的水文图纸资料,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进行勘测,加强预测,定期向职工通报预测结果;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防范措施,增强职工防险避灾的能力。
  10、抓好瓦斯的治理和监测监控工作。省市属煤矿企业要坚决、全面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相应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要从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劳动组织等方面,为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供条件;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不断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管理,定期维护检验,确保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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