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
(冀商运行字[2007]22号 2007年5月24日)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羊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羊定点屠宰厂。
2 参照文件
(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3.1 羊屠体
羊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羊胴体
羊屠体去皮、头、蹄、尾、内脏及生殖器(母羊去乳房)的躯体。
3.3 二分体羊肉
将羊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半的胴体。
3.4 内脏
3.4.1 白内脏
羊的胃、肠、脾。
3.4.2 红内脏
羊的心、肝、肺、肾。
3.5 四分体羊前(前四分体)
将羊胴体横截成四分体后的前段部位羊肉。
3.6 四分体羊后(后四分体)
将羊胴体横截成四分体后的后段部位羊肉。
4 宰前要求
4.1 待宰羊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产地兽医检疫合格证明。
4.2 活羊进厂(场)后停食,充分饮水休息,宰前3小时断水。
4.3 送宰羊只应由兽医检疫人员签发《准宰证》后方可宰杀。
4.4 待宰前羊体充分沐浴,体表无污垢。
4.5 羊只通过赶羊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能用硬器驱打羊体。
5 屠宰操作规程及要求
5.1 致昏
5.2 挂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