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卫〔2006〕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规范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精神,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于2006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补贴对象名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我省从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为规范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和江门恩平市所属的行政村卫生站,补贴对象为经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每个行政村一名。
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卫生站包括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的村卫生站。
二、补贴标准
列为补贴对象的行政村卫生站医生,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
三、补贴对象的确定步骤
(一)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村民代表根据“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原则上,确定的补贴对象年龄不超过65周岁。已在村内长期服务并得到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应优先考虑;
(二)由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
(三)在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在县级政府公众网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由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确认并造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