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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4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
  5.2.6 挂鸡间建筑面积应大于10 ㎡。
  5.2.7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与麻电场所隔开。
  5.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5.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
  5.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隔断。
  5.3.3 待宰间、冲淋间、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水泥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5.4 屠宰车间
  5.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应与屠宰能力相适应。
  5.4.2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宜采取冷却措施。发货间外应设站台,且使每个发货口直对一个车位。
  5.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及副产品中的肠、囔加工属于非清洁区,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5.4.4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5.4.5 放血线下要设放血槽。放血槽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
  5.4.6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屠宰量的血。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5.4.7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
  5.4.8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按红、白脏加工要求分开设置,池的底、壁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
  5.4.9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档、挂钩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5.4.10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
  5.5 分割车间
  5.5.1 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5.5.2 原料预冷间、原料冷却间、产品冷却间至少应各设两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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