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3.12 半清洁区。从冷水池或脱毛后到同步(或编号对照)检验的场所。
  3.13 清洁区。整修、复验、胴体加工、内脏加工、暂存发货间的场所。

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屠宰厂选址时, 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远离居民区、禽养殖场和城区水源的地方,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4.1.2 屠宰使用的水源和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1.3 屠宰厂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4.1.4 屠宰厂附近,应有允许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渠道或场所。
  4.2 平面布置
  4.2.1 厂区内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鸡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鸡、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4.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鸡和疑病鸡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4.2.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 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4.2.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后者受到污染。
  4.3 环境卫生
  4.3.1 厂区内地面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4.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4.3.3 三废处理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鸡毛、鸡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4.3.5 活鸡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