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冀商运行字[2007]22号 2007年5月24日)
1 总则
1.1 为提高鸡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鸡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鸡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1.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2 引用标准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3.1 验收间。鸡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鸡,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3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的场所。
3.4 急宰间。屠宰病、伤害鸡的场所。
3.5 挂鸡间。将待宰鸡挂到生产线的车间。
3.6 屠宰加工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分割肉的场所。
3.7 分割肉加工间。分部位分割肉的场所。
3.8 副产品整理间。加工整理心、肝、肺、肠、囔、爪等器官的场所。
3.9 有条件可食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3.10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对病、死鸡、废弃物进行化制处理的场所。
3.11 非清洁区。麻电致昏、放血、烫毛、和内脏加工处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