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8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规范开山采石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山开采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6〕35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从事矿山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测绘资格证书(乙级以上),具备小型以上露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地质、测量、采矿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0人;
(四)具备野外测量、定位和室内数据处理、成图等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二、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由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矿业协会,由省矿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四)机构章程;
(五)机构内部设置情况、管理制度;
(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从事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等)以及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复印件(外聘人员应注明)。
(七)能够反映具有独立从事开山采石矿山监理的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3月25日前向省矿业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