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分割车间宜采用暗配线,照明配电箱宜暗装。当有吊顶时照明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安装,不应采用拉线开关。
8.9 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配线应采用铜芯塑料线、铜芯塑料护套线或电缆。移动电器宜采用具有耐油、耐腐蚀性能的铜芯电缆。
9 特殊屠宰。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鸡产品的屠宰厂(场),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附件2:
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鸡屠宰加工的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后检验及处理,适用于禽类定点屠宰厂。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鸡屠宰产品。鸡屠宰后的胴体、内脏、血、爪。
2.2 鸡屠宰产品品质。鸡屠宰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3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前检验应采用看、听、摸、检等方法。
3.1 验收检验
3.1.1 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3.1.2 卸车后应观察鸡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
a)合格的鸡送待宰圈;
b)可疑病禽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
c)病禽和伤残的鸡送急宰间处理。
3.2 待宰检验
3.2.1 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发现病禽送急宰间处理。
3.2.2 待宰禽送宰前应停食12h-24h,但宰前应使充分饮水。
3.3 送宰检验
3.3.1 经检验合格的鸡,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注明禽种、送宰只数和产地,屠宰车间凭证屠宰。
3.3.2 病禽由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明,送急宰间处理。
3.4 急宰禽的处理
3.4.1 急宰间凭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急宰证明,及时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于确诊的病变时,应请检验负责人会诊和处理。
3.4.2 死禽不得屠宰,应送非食用处理间处理。
4 宰后检验和处理
宰后检验包括肉尸检验、内脏检验。宰后检验采用肉眼观察的检验方法。采用全净膛方式屠宰的屠体、内脏应统一编号,对照检验。
4.1 肉尸检验
在鸡的屠体脱毛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a) 首先观察其体表是否完整和清洁,然后观察皮肤色泽及血管是否良好,皮肤为白色或呈淡黄色,富有光泽,看不到皮下血管为颜色良好,皮肤呈红色,皮下血管出血,此为放血不良所致。
b) 体表有无肿瘤、寄生虫及传染病病变,特别注意天然孔的状态,并注意腹下是否有特大突出,剖检可见肿瘤或大的血肿。应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处理。
4.2 内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