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屠宰车间地面排水应采用明沟或浅明沟,分割车间宜采用专用地漏.
6.2.2 排水浅明沟底部应呈弧形,沟壁与沟底部的夹角宜做成弧形,上面应盖有使用防锈材料制作的箅子。明沟出水口应设金属格栅与地漏。
6.2.3 分割车间设置的专用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m2 。
6.2.4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带盖明沟。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浅明沟。
6.2.5 屠宰车间污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宜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6.2.6 肠囔加工间翻肠池排粪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截粪井。
6.2.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设备、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6.2.8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排水管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设置伸顶通气管.
6.2.9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污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2.10 急宰间及不可食用肉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和粪便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1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7.2 屠宰车间的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8 电气
8.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由专用回路供电,电压应采用C220/380V。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动力与照明宜分开供电。
8.2 屠宰与分割车间配电装置及动力控制设备宜集中布置在专用电气室中,当不设专用电气室时,宜集中布置在通风及干燥场所。
8.3 屠宰车间属潮湿多水场所,在车间内宜采取等电位联接的保护措施。
8.4 当电气设备(如按钮、行程开关等)必须安装在车间内多水潮湿的场所时,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的密封防水型电气产品。
8.5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和安装在多水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以及插座回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8.6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采用局部照明与分区一般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75lx;屠宰车间生产线上操作位置处照度不宜小于150lx,生产线上检验位置处照度不宜小于300lx;分割车间操作台面上照度不宜小于200lx。
待宰间、隔离间应采用一般照明方式,待宰间照度可为30lx, 隔离间照度宜为50lx。
8.7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带防护罩的防潮型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待宰间可采用一般工厂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