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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牛羊鸡定点屠宰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5.4.7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
  5.4.8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按红、白脏加工要求分开设置,池的底、壁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
  5.4.9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档、挂钩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5.4.10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
  5.5 分割车间
  5.5.1 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5.5.2 原料预冷间、原料冷却间、产品冷却间至少应各设两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5.5.3 原料预冷间设计温度应取0-4℃。
  5.5.4 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10℃。
  5.5.5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
  5.6 职工生活设施
  5.6.1 非清洁区生产人员与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两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
  5.6.2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有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接与生产操作场所及门窗相对。
  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
  5.6.3 更衣室与厕所间应有直通门相连。更衣柜应符合卫生要求,每人设一个,鞋靴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更衣室宜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5.6.4 检验人员的生活设施、车间办公室等应与生活间毗邻。
  5.7 屠宰与分割设备。要有与屠宰工艺相适应的待宰、冲淋、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刮毛、同步检验、胴体加工、分割设备。设备安装要避免迂回交叉,使生产线上各环节做到前后协调。各个设备由悬挂输送线合理连接。

6 给排水

  6.1 给水及热水供应
  6.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车间的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
  6.1.2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6.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消毒热水管出口处宜配备温度指示计。
  6.1.4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高压冲洗设备和软管,各软管接口间距不宜大于20m。
  6.1.5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热水应采用集中供给方式,消毒用热水可就近设置加热装置。热交换器进水宜采用防结垢装置。
  6.1.6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洗手池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设置,洗手池水嘴应采用非手动式。
  6.1.7 急宰间应设有冷、热水管及消毒用热水管。
  6.2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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