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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牛羊鸡定点屠宰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5.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相交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5.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5.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5.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0.6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5.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5.2 宰前建筑设施
  5.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鸡台、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挂鸡间、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5.2.2 卸鸡台宜设在运鸡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地面应为混凝土制作,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5.2.3 卸鸡台应与装载鸡只的车辆车厢底板同高。
  5.2.4 卸鸡台附近应设验收间。
  5.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只鸡占地面积宜按0.02㎡计算。
  2 待宰间半封闭,能够通风、防寒防暑、防雨雪。
  3 待宰间地面应为混凝土制作。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4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
  5.2.6 挂鸡间建筑面积应大于10 ㎡。
  5.2.7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与麻电场所隔开。
  5.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5.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
  5.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隔断。
  5.3.3 待宰间、冲淋间、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水泥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5.4 屠宰车间
  5.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应与屠宰能力相适应。
  5.4.2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宜采取冷却措施。发货间外应设站台,且使每个发货口直对一个车位。
  5.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及副产品中的肠、囔加工属于非清洁区,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5.4.4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5.4.5 放血线下要设放血槽。放血槽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
  5.4.6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屠宰量的血。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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