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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牛羊鸡定点屠宰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牛羊鸡定点屠宰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冀商运行字[2007]22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顺利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明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建厂、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依据,我厅起草了《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在正式标准出台之前,暂执行此技术规范。

  附件:1.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2.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
  3.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1 总则

  1.1 为提高鸡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鸡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鸡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1.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2 引用标准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3.1 验收间。鸡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隔离可疑病鸡,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3 待宰间。宰前停食、饮水的场所。
  3.4 急宰间。屠宰病、伤害鸡的场所。
  3.5 挂鸡间。将待宰鸡挂到生产线的车间。
  3.6 屠宰加工间。自致昏放血到加工分割肉的场所。
  3.7 分割肉加工间。分部位分割肉的场所。
  3.8 副产品整理间。加工整理心、肝、肺、肠、囔、爪等器官的场所。
  3.9 有条件可食肉处理间。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3.10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对病、死鸡、废弃物进行化制处理的场所。
  3.11 非清洁区。麻电致昏、放血、烫毛、和内脏加工处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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