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我市内资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境外投资者必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我市进行上述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或变更的,须到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境外投资者,不得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因没有开发项目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企业应当到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核减证照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的手续,同时变更企业名称。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 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 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
未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在津购买房产。
(十一)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1套。 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十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规定,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