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
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住房〔2006〕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发展改革、商务和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依法核准外资房地产购地项目,批准设立企业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持上述证照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竞得土地后,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批准文件,到商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市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完成上述注册登记手续后,企业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在临时证照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应到商务、工商管理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境外投资者收购我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