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市场物业管理,市场资产运营,代办各种营业证照,代收营业、租赁等各项税费,提供市场服务;
(三)受有关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行查处;
(四)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市场的防盗、防火工作;
(五)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上档升级;
(六)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
(七)指导各县(市、区)市场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管理,未经市场办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市区建设市场。
第六条 市场办应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规划,拟定市场建设和发展专项规划。
第七条 在市区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区的建设规划,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的市场,保证每万人拥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预留场地用于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市场用地的用途或功能。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禽蛋、副食品市场的,应复建或就近重建不小于原有面积的市场。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开办各种形式的市场。
第九条 申请建设、开办市场的,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场选址情况及有关规划资料及图纸等;
(二)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书复印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市场申请书。
第十条 新建市场实行联审制度。
凡需建设、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办提出申请,由市场办会同规划、建设、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改建、扩建、重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市场或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报市场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一条 市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市场建成后,由市场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市场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