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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6〕54号)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促进市场有序、适度、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场规划、建设(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管理、服务及交易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市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有一定数量摊位,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物价、税务、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区内市场布局规划、选址、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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