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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期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期的决定
(2007年5月3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更改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期》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防办(黑人防发[2004]84号)《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期》的通知要求,《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期与省规定的不相一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空袭警报建设与管理,确保法规的严肃性,警示全市人民勿忘国耻,勿忘国防,会议决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每年的8月15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更改为“每年的9月18日为本市防空袭警报试鸣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袭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刊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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