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检查。对那些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市物价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要加强信息交流,检查期间,及时反馈检查情况,每月10日、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传真电话67512293)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和工作动态。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8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略)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附表2: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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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 查 情 况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 │
│类别 ├──┬──┬───┬───┬───┬───┼───┬───┬───┬───┤ │
│ │参加│检查│查出案│其中 │已处理│查出违│退 还│没 收│ │ │ │
│ │检查│单位│ │百万元│ │ │ │非 法│罚 款│合 计│备注│
│ │人数│数 │件 数│以 上│案件数│法金额│用 户│所 得│ │ │ │
│ │ │ │ │案件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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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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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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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价格违法问│ │ │ │ │ │ │ │ │ │ │ │
│题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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