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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渝价〔2007〕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0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院、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 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四)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五)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六)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收费条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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