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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近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近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晋建建字[2007]16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今年1-5月份,我省建设系统共发生2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07年5月2日10时30分左右,岢岚县检察院刑侦技术综合楼工地,1名施工人员在三层西山墙部位进行砌体工作时,内架架管倾斜,架板单面落地,致使施工人员摔向外墙,由于没有外防护措施,落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程施工单位为山西省岢岚县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忻州市中和监理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运城市富斯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西分厂机修班长带领临时雇用的2名农民工在粗格栅前进行清理维修时,其中作业的2名农民工相继晕倒,机修班长发现后,立即通知“120”及有关人员后,随即下到格栅井中救人,结果也发生晕倒。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生气体中毒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
  另外,中央驻晋建筑企业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承建北京市地铁10号线2标段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施工复杂的地质情况不清,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部产生环向裂缝的险情时,未制定并采取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作业人员实施抢险,发生二次塌方,造成6人死亡。
  这几起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反映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执行不严格,事故发生后应急措施不当,也暴露出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3.28”事故,死亡人数多,负面影响大,国家安监总局和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对此事故进行了通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事故发生,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职责。一是对工程建设要明确施工现场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同时加强对管辖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要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对工程项目既要检查企业和人员资质是否齐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也要检查施工过程的实体防护,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按规定提请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检查,抓好城市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工作规范、规程,检查企业对季节工、农民工培训教育情况,检查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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