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7〕87号)
各有关部门、各经营性停车场: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2000〕933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政府苏府〔2006〕83号“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必须是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资格(即工商登记和公安准停),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经营性停车场。
指定停车场应按市政府苏府〔2006〕83号文件规定,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核准收费标准后方可向扣车部门或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主收取停车费。
二、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扣车单位应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车主负责。
三、经对现行市区部分停车场实际成本测算,并参照邻近城市收费标准,苏州市区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车试行收费标准为:
1、小型机动车(蓝牌照),每小时4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3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4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2、大型机动车(黄牌照),每小时7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为7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3、超长(挂)车(黄牌照),每小时10元(指停放不超过7小时);每天为7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每月为100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