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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基础测绘与土地利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空间定位基准及服务系统的建设与完善。

  (1)市高程基准的维护与建设。进行全市四等水准网复测改造,完善我市的高程基准。我市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布设了约400公里四等水准路线,建立了我市高程基准,但没有整体构网,水准路线分布不均、密度稀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期间,以我市现有交通网络为基础,在省三等复测水准网框架下,进行3000公里四等水准复测改造,建立我市新高程基准,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提供准确可靠的高程基础保障。

  (2)广东省连续运行卫星服务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十五”期间,我市配合省进行了省级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一期工程建设,市区建立了第一个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基准平台,市区实现了网络实时定位的功能,其他地区由于基准站密度不够,仅实现了事后定位功能。因此,“十一五”期间要继续配合开展广东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第二期工程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在鹤山市、台山市、恩平市各增设一个基准站,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网络实时定位功能。

  (3)测量标志保护。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国土资源(测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造了大量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近年来,对测量标志普查的结果表明,我市的测量标志总体上受破坏严重,影响了测绘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建立和健全我市测量标志保护机制。加大对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律意识;对测量标志进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测量标志定期巡查、维护制度和执法监察制度。

  四、保障措施

  基础测绘是国家经济建设中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先行性的工作,应制定优先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为基础测绘的实施提供保障。

  (一)法规保障

  依据《测绘法》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订我市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

  (二)财力保障

  依据《测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规定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基础测绘实施的专项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基础测绘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对基础测绘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并依据基础测绘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资料信息源保障

  加强与经济建设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市、区和地方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可靠的、稳定的资料信息渠道,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料保障。

  土地利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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