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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核子液面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核子液面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川环建函[2006]270号)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你公司《核子液面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对该报告表的初步审查意见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都市环保局审查意见。该项目拟在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项目系核技术技术在工业领域内的具体应用,属高新技术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建设理由正当。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放射源137Cs产生的γ射线、β射线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职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从环境保护和核安全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辐射环境安全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杜绝射线泄露、公众及操作人员被误照射等事故发生。

  2、做好137Cs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防盗规章制度。

  3、制订严格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应急预案,并将该预案整合到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统一考虑,定期进行演练。

  4、加强辐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安全培训,完善各项档案和放射源台帐。

  5、你公司应当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我局。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时向我局报告,试生产时,必须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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