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含放射源气相色谱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川环建函[2006]294号)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你单位《含放射源气相色谱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对该登记表的初步审查意见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市环保局审查意见。该项目拟在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内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使用AGILENT TEECHNOLOGIES SIGAPORE(PTELTD)生产的6890型气相色谱仪一台,内含63Ni放射源活度为5.55E+Bq(属Ⅴ类放射源)作为电子俘获装置进行色谱分析。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依据充分、理由正当。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因子是63Ni放射源向环境释放的β射线以及仪器报废后产生的废放射源。β射线经仪器自带屏蔽装置屏蔽后,职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从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辐射环境安全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确保仪器自带辐射屏蔽装置的完好、有效,杜绝射线泄露、公众及操作人员被误照射等事故发生。
2、制定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放射源事故应急制度,做好63Ni放射源的辐射安全和实体保卫工作,设备操作、维修期间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防盗规章制度。
3、加强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防护安全培训。
4、仪器报废后产生的废放射源应按要求由仪器生产厂家回收或送四川省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5、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将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