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7〕4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邢台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邢台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原则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主要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参保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三、缴费办法
根据农民工医疗保险“保大病、保当期”的要求,按照“低费率”的筹资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统筹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2.5%,其中1.9%划入统筹基金,0.6%划入大额医疗补助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农民工患病时,可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农民工参保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应待遇。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或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金来源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