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井场钻井岩屑、废泥浆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应强化收集贮存的环境管理,落实岩屑、泥浆池以及井场内固废填埋场的防渗措施,确保固体废弃物收集固化后在井场征地范围内无害化处置,不造成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污染。在平原地区必须统一送西南分公司所建钻井固废集中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强化开发工程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严格按行业规范进行作业,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针对气田开发工程的特点,对钻井和产能应实行分期验收的环境管理措施。每口井开钻前,必须在当地环保部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落实钻井废泥浆、岩屑、钻井废水的污染防治措施,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钻。同时,每口井投入正式产能前,也须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针对环境风险产生的环节、国内外及该地区已发生的相关案例,进一步完善本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HSE管理;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及省环保局有关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项目事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发生后环境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监测手段,落实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确保满足对事故的监控要求;进一步完善事故后进入外环境污染物的消除方案,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应针对可能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完善、更新环境风险减缓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安全。
(八)项目建设应注意解决好其它环保问题。按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落实。
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四川省环保局报告。试生产时,必须向四川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我局委托成都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附: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省环评估表[2006]072)(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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