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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副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副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副职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
注册安全副职制度的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注册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制度。
  一、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注册安全副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公有制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这些企业大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比较普遍的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以及安全投入少、工艺装备落后、厂房设施简陋、安全生产条件差等诸多问题,所有这些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极不适应,也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全市非公企业设立一名专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履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副职直接负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分厂车间班子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弥补企业主要负责人“管不到、不会管、管不好”的不足,有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企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一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行注册安全副职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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